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卢x明与卢x范继承案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院
一九八五年二月二十四日法(民)复〔1985〕14号
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你院一九八五年一月十日铁市银法发(1985)2号函收悉。
关于卢x明诉卢x范财产继承一案的管辖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该案实际上是对继承不动产有争执的诉讼,其主要遗产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均在铁岭市辖区内,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条的规定,应由你院受理。在审理中,如果需要吉林省德惠县人民法院协助,可委托该院办理。
198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