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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各级法官谈中华遗嘱库:《2019中华遗嘱库白皮书》发布会实录

发布时间:2023-01-05 14:50:47 | 来源:中华遗嘱库 | 作者: | 责任编辑:李汀

3月21日,中华遗嘱库召开六周年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2019中华遗嘱库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并邀请多位法官分享在审理涉中华遗嘱库遗嘱案件的亲身经历并给予指导意见。

中华遗嘱库这项工作对保护老百姓权益特别有意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北京多元调解促进会会长翟晶敏

翟晶敏会长:

对中华遗嘱库已经关注很多年了,因为我觉得这是一个非常好的事业。为什么这么讲呢?因为我发现好多纠纷,特别遗嘱继承纠纷是完全可以避免的。继承纠纷为什么会有这么多案件到法院,就是因为前期的工作没有做好,缺乏一个有权威、有公信力的机构做前期工作。所以当我发现,中华遗嘱库在做这项工作时就觉得这项工作对国家、社会、老百姓的权益保护特别有意义、有价值。

首先,中华遗嘱库是一项切实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工作。如今国家发展了,老百姓富裕了,传承问题就成了很多老年非常关注的问题,他不知道遗嘱应该如何正确订立,有的遗嘱时形式上不合法,有的是实体上不合法。一直以来没有机构可以帮到这些人。所以中华遗嘱库这件事特别有社会价值。

其次,中华遗嘱库的建立可以减少大量的纠纷。中华遗嘱库把调解的前端工作做好了,因为遗嘱做好,连纠纷都不可能发生,所以这一点觉得特别有价值。

再一个角度就是能够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现在很多纠纷案件特别是继承纠纷案件,法院取得这些证据非常困难。2014年北京市法院涉继承案例达到一万四千多件,这是一审,还有二审,还有再审,还有信访案件,大量案件到法院非常难处理。因为有一些证据是不可弥补的,法院很难判的。

但中华遗嘱库把证据都做齐了,法官认定就非常容易。存放再中华遗嘱库的遗嘱依据、事实认定清楚、公正、客观,所以这一点我觉得也特别有价值。

中华遗嘱库能够真正实现老年人的遗愿。我原来审的一个案子他想把财产给孙子,第一次春节把七个子女叫到一起,写一个协议,第二年不放心,又写一个协议,最后这个协议,因为形式不规范还是没有支持。所以我们有中华遗嘱库,使我们的遗嘱更加规范、合法,真正实现老年人的意愿,这个特别有价值。

另外就是与我们国家建设相吻合的和谐社会建设。在案件审理中,我发现好多家庭原来很融合的,就是在继承问题上,兄弟姐妹成仇人了,家庭分裂了。如果能很好解决这个问题,家庭就会和谐了,社会也就和谐了。所以中华遗嘱库这项工作对整个社会和谐非常有价值。

元化调解机制越走越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马德天

马德天法官:

中华遗嘱库倡导通过立遗嘱也是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财产,是一种非常安全的方式。司法,尤其是法院是社会正义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要给大家纠正一点,它虽然是最后一道防线,但绝对不是最强的防线。

十九大报告提出,我们应该打造一个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遗嘱继承纠纷说到底是家事,家事纠纷通过司法手段解决,未必解决得了,也未必解决的好。因为家事纠纷中包含了情感因素、财产因素,甚至还有历史因素。如果通过司法裁判一刀切的方式出一个判决,表面上是定纷止争了,但实际上可能往往造成一个家庭、一个家族关系的破裂,这也不是我们愿意看到的结果。因此现在这种遗嘱包括遗产的家庭家事纠纷,国家非常重视,最高人民法院也提倡尤其对家事纠纷进行审判上的改革,希望利用社会力量多元化解决机制共同化解家事纠纷。目的就是既解决老百姓所关心的法律问题又维护了家庭稳定,从而促进社会和谐。

我希望中华遗嘱库继续发挥自己的专业机构作用,成为我们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典范,从而推动多元化调解机制越走越好,为我们国家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作出应有的贡献。

中华遗嘱库在规范遗嘱订立上的探索值得学习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杨磊

杨磊法官:

今天非常荣幸也非常感谢主办方提供这样一个机会,作为一名家事审理方面的一线法官跟大家就遗嘱方面做一个沟通。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从2014年起就有专门审理婚姻家庭方面的专业审判庭。目前来看,涉及到遗嘱无效的纠纷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当事人也就是立遗嘱人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可能受限,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司法审判可能还需要通过专业鉴定进行认定。第二就是遗嘱形式上存在瑕疵。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涉及到法定的形式有五种,这五种形式可能都有它的要件,但是实践中可能有一些欠缺要件。比如说自书遗嘱没有日期,代书遗嘱中见证人的人数,包括他的身份不符合法律规定,这方面都存在一定问题。第三可能就是立遗嘱人处分他的财产时财产范围存在问题。可能存在处分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或者是他没有权利处分的财产。这一类因素导致我们审理案件中遗嘱被认定为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比例比较高。

从审判时间角度来说,五种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这三种形式比较多,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的比例还是比较小。

按照北京市高院去年6月份出台的相关指导意见,对遗嘱形式要求从严把握,严格按照法定形式掌握遗嘱形式。当事人提交一份自书遗嘱,对方当事人对遗嘱的签名是不是老人自己的签名提出质疑时就要进行鉴定。关键现在老人立遗嘱的时候,可能都是十年前或者十几年前,甚至几十年前没有足够的样本。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怎么去认定?因为没有样本可能鉴定就无法进行,在鉴定没有办法开展的情况下,本案的遗嘱到底有效还是无效是否真实,可能就是法院法官需要举证责任分配的模式,在这个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怎么分配举证责任。按照我们现在的意见,现在就是谁提供遗嘱,这是一个总体的原则,谁提供遗嘱对于遗嘱的真实性负有举证的责任。如果无法鉴定,肯定由提供遗嘱的一方承担这个不利后果,这是法律的推进手段来认定这份遗嘱的效力。

可能由于所立遗嘱的不严谨、不规范,导致法官对事实认定,对当事人的举证证据审查就存在一定的纠结。就是说把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能不能完全结合到一起去,还是有很多时候法院内部有一些争议,但是我们要逐步统一这个规范,当然还是一些源头上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立遗嘱怎么有效规范把这个遗嘱能够在确保立遗嘱人真实意志的情况下,遗嘱的形式和规范符合法律规定,确实这项工作确实值得认真开展。

我觉得中华遗嘱库在这个方面确实做了有益尝试和探索,这块确实是很好地保证了老人实现财富的传承和家庭和谐的有效途径。

遗嘱和遗产继承这一块可能需要立法包括司法和专业法律服务机构,还有广大的社会公众一起参与的这么一个过程。所以现在对于审判实践当中,除了刚才所说的两种遗嘱之外,包括现在打印的遗嘱,录像的遗嘱,这种其实在目前法定的五种形式的遗嘱之外的遗嘱。这个里面,我们法院认定的时候很多,比如说提供打印遗嘱,老人认为自己会打字,打完以后打印出来签名写一个日期,他认为这个就是真实意志表示。但是法院认定,因为打印老人去世了,这个怎么认定,不属于自书遗嘱,没有办法认定是老人自己打印的。这个里面作为代书遗嘱的要件要求,打印的时候有两个见证人,也要按照见证人和代书人的标准进行认定。这块可能需要我们整个法律共同体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把哪些遗嘱的形式既能够反映老人的真实表示又能够便捷的符合当下老百姓的需求的方式实现,我觉得这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工作。

所以说,如何通过有效、权威、便捷的方式实现老人立遗嘱的心愿,中华遗嘱库在这个方面的探索值得我们大家去借鉴和学习。

遗嘱继承法律仍有较大发展空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副庭长刘洋

刘洋副庭长:

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涉及遗嘱案件的效力的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遗嘱继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抚养纠纷,还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这些是审理的涉遗嘱继承类的主要案件类型。

据我院的不完全统计,近年来我们审理的涉遗嘱案件从数量上来说呈稳步上升趋势。《继承法》对遗嘱形式的法定原则还没有被突破,但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越来越多其他类型的遗嘱作为当事人争讼的类型。比如说打印遗嘱、录像遗嘱,还有就是这种争议特别大的夫妻共同遗嘱,甚至夫妻之外的这种关联人士的共同遗嘱。

遗嘱的真伪正是诸多继承案件中真正的争议焦点所在。举证责任的分配很大程度上被当事人以及代理人认为是影响裁判结果的最终争点。我国现行法律难以对继承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进行专门规范,但是在传统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分配责任原则又过于机械化。这就导致了能否推定遗嘱真实有效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始终存在。不同法官不同认识对应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不同,相应的法律后果也不同,往往造成同案不同判。

我记得曾经在多年前审理的一起继承纠纷中,那个遗嘱写在一张羊皮上的。这个东西拿出来就觉得真实性很强,历史感很强。但是它的真实性就很难再用别的证据加以证明,每个文字都很清晰,而且那个动物的毛皮完全不能仿制的情况。但是如何佐证真实性,当时那个案子非常费周折,最终还是认定了遗嘱的有效性。

还有就是比如我们遗嘱库的建设中,是不是可以着重考虑刚才谈到的存在一定认知困难、缺乏行为能力和权利面临现实侵害可能的当事人情况,通过各种方式实现公益性和社会性更广泛的结合。另外除了传统的遗嘱证明方式,还有一些特殊形式的遗嘱继承权等等,这些领域权利的实现,可能有待于我们实务界以及理论界的广大学者专家认真思想和研究。

我们认为这里还必须提到的一点,也是和咱们的中华遗嘱库的运行机制以及我们在审判中遇到的遗嘱效率的认定息息相关的,就是遗嘱的见证。见证人是否必须是遗嘱人指定的人,这个目前在法律上没有做明确规定,但是也没有作出直接的限制。见证人通常是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指定的人,通常情况下案件中大部分都是立遗嘱人,或者部分继承人找来的人做的见证,但是对遗嘱有效性产生深远影响,所以对于这一类人的资质需要进一步规范。

其次就是关于我们在遗赠抚养的接触以及当事人失权救济的途径等等这些领域缺乏法律规制的这些领域,是否需要再做更多的事情去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去保障他们权利的行使,这方面可能目前做的还远远不够。另外就是除了对刚才所说的遗嘱见证人见证能力的鉴别程序、具体考察标准,这个限制中,研究领域还有缺失之外,还有对于与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利害关系的界定,等等这些具体问题的研究都有继续深入的空间。

总之,在遗嘱继承的法律规制方面仍有比较大的发展空间,它的发展也仍需各界共同努力。我个人希望咱们在座有识之士,以公益之眼、以公益之心,以公众之力,以公信之治统筹推进科学立法。

中华遗嘱库在审判实践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黄海涛

黄海涛副庭长:

作为民事的法官,我们一直坚信权利的本质是自由,这个自由主要体现在我们今天的论坛上,主要体现在财产的处置自由。对于处置来讲我们生前有赠与,对于继承人来讲就是遗嘱。继承人以外来讲叫遗赠,这些都和我们遗嘱有重要的关系。

从遗嘱来讲,我们在法律规定上和在我们法学研究里面都认为遗嘱是标准的民事法律行为,围绕着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审查是我们日常审判中做的最多的事。当然我们也知道,作为遗嘱来讲,主要的法律依据在《继承法》。从法理来讲所有的法律条文既是我们法官的裁判行为规范,也是我们社会公众的社会行为规范。对于遗嘱来讲,我们在日常审判中所重视的,所审查的不外乎这几个方面。

第一是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第二是意思表示的自愿性;第三是相关的法律行为的方式,也就是要式性。从社会公众的了解以及我们审判中接触的情况来讲,包括一些法律人士的看法,很多重点会放在遗嘱行为的自愿性上,而忽视形式性,要式性。我们的案件会遇到很多遗嘱,这些遗嘱因为形式要件上的瑕疵导致遗嘱人自由处置财产的愿望不能实现,也造成了我们在案件审判中的一些困难,也导致了继承人多数情况下是子女的矛盾,所以我想这个问题上来讲,我们中华遗嘱库对于立遗嘱过程的介入,从源头上规范立遗嘱的行为,从源头上预防继承纠纷的发生,这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事,非常有功德的事情。

刚才我翻了一下材料,对于相关的白皮书里面介绍的流程,包括刚才的视频也介绍了一下大致的流程,我还是很能体会到这个确实是专业人干专业的事。我们在遗嘱里面来讲,我们对于立遗嘱人特别是老年人,在立遗嘱时,我们经常要关注是不是意识清醒,用我们的术语来讲有没有立遗嘱民事行为能力。我们也看到在我们的标准流程中还有一个关于精神能力的鉴定方面的过程,所以这个来讲是一个非常有细节性的安排。第二就是说对于遗嘱的自愿性。这个来讲,因为家庭生活来讲,它是封闭性的,是隐蔽的,是个体性的。实际上来讲当一个继承的纠纷到了我们法院之后,实际上我们是很难从客观的证据材料上审查它的自愿性,中华遗嘱库的出现和我们现在已经大量存在的公证遗嘱、见证遗嘱一样,把立遗嘱这么一个原来私密化的行为实现了它的社会化和公开化,这个基础上来讲对于整个流程的记录,包括一些建议,包括一些标准的掌握可以更加有效的保障这个立遗嘱行为的自愿性。

对于中华遗嘱库来讲,我们也是非常高兴的看到了它的成长,因为从介绍的情况来讲,它也是数量逐步上升。在审判实践中也发挥了它应有的作用。特别我注意到,在调解中,基于中华遗嘱库的遗嘱,调解成功的相关纠纷占80%以上,这说明中华遗嘱库发挥了巨大作用。那下一步我想对于遗嘱行为,就像刚才说的,遗嘱行为来讲有它的要素性。这个要素性来讲完全是由它的合法性所赋予的,所限制的。在我们目前国家《民法典》编撰、研讨的重大过程中,继承篇的修改是其中的重要环节。

比如说我们现在已经注意到,目前公证遗嘱的效力已经弱化了,对于继承方式的改变,那么对于继承里面遗嘱的法定形式的要求也将改变,我们也期待中华遗嘱库在这方面对于我们整个立遗嘱行为的细节准确性、环节的完备性,方式的合法性和时代性方面作出更多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