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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需谨慎 签字摁手印也不够!

发布时间:2023-01-05 15:21:01 | 来源:中华遗嘱库 | 作者: | 责任编辑:李汀

随着人们法治意识的逐渐提高和电脑的广泛普及,经电脑打印的遗嘱形态渐渐增多。

即遗嘱的正文由电脑打印,落款签上立遗嘱人的名字,再摁上手印。

然而,这样的一份遗嘱在法律面前真的具有合法效力吗?

离婚后叔叔收养侄子  患病后由侄女照顾

被继承人莫民甲是莫美乙、莫志丙两姐弟的叔叔。

1990年,莫民甲与前妻李梅离婚后,收养了其兄弟莫军丁的儿字莫志丙作为养子一起生活。

2009-2012年期间,莫民甲因身体状况不大好,便随着侄女莫美乙一起生活,受其照顾。

2012年年底,莫民甲名下的回迁安置房盖好后,莫民甲搬进了新房,独自生活直至离世。

2017年1月,莫民甲因病去世,莫美乙、莫志丙共同为其办理了后事。

“打印”遗嘱v.s法定继承

处理好了叔叔的后事,莫美乙、莫志丙双方却在继承问题上产生了分歧,焦点即在于侄女手中的一份打印遗嘱。

继承开始后,侄女莫美乙拿出了莫民甲身前留下的一份打印遗嘱,说是自己在照顾叔叔期间,叔叔留下的,叔叔希望百年之后其名下遗产按遗嘱记叙的内容分配,叔叔还在遗嘱上签名并摁有手印,且有两位见证人同时见证,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她认为继承应该按遗嘱记叙内容进行。

而养子莫志丙则表示,其从未听养父提过留有遗嘱的事,矢口否认这份遗嘱的真实性,并坚持要求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配遗产。

最终,姐弟两协商不下,莫美乙起诉到了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打印遗嘱法律效力,并按遗嘱记叙内容分割遗产。

见证人见证

莫美乙称,叔叔的遗嘱是在蒋某、廖某两位的见证下确立的,合法有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蒋某与廖某系夫妻关系,妻子廖某与莫美乙是工友关系,丈夫蒋某也是通过工友关系认识莫美乙的,蒋某与廖某均表示,莫民甲在莫美乙陪同下找到自己时,遗嘱已经写好了,两证人都不知道遗嘱为何人书写并打印出来的,也没有认真看过遗嘱记叙的具体内容,只是按照莫民甲的要求帮做个见证,在遗嘱上签了各自的姓名,并摁了手印。

法院判定:打印遗嘱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

原告莫美乙提交的遗嘱为打印件,并非被继承人莫民甲亲笔书写,且被继承人在落款时已是73岁的高龄老人,理应在操作电脑打印文件方面与青壮年有别,但却无证据证明该遗嘱是由被继承人亲自打印的,因此无法认定该遗嘱为自书遗嘱。

另外,经质证遗嘱见证人均称该遗嘱并非由其代书或代为打印,均未见证遗嘱形成的过程,故该遗嘱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遗嘱无效,驳回原告莫美乙全部诉讼请求。

怎样立遗嘱才合法有效?

遗嘱是自然人处理其合法财产及其他身后事宜的重要文件,对立遗嘱人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从法律上严格规定遗嘱形式,有利于保证立遗嘱人是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订立的遗嘱,而非受胁迫或欺骗所为。

因此,法律明确了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或两个见证人在场等各种规定。

同时,我国法律规定的各类遗嘱其形式要件各有不同。

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是指遗嘱的形式和法律的规定,遗嘱的形式若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也就不能有效。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分别对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遗嘱形式的合法要件作出了规定。

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另外,我国《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还对代书遗嘱见证人合法资格作了明确规定。

《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立遗嘱,还是去专业的机构(如中华遗嘱库),在专业人员的帮助下,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

文源:人民法院报,梁峰韦林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