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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后,这个难题终于有解……

发布时间:2023-01-05 13:13:13 | 来源:中华遗嘱库 | 作者: | 责任编辑:李汀

原创 陈瑾 中华遗嘱库

市民李先生

我不缺钱,但我有个傻儿子。如何通过一份遗嘱确保孩子今后的生活?

市民王老太

我儿子是个不靠谱的人,儿媳妇我也不满意,所以我想把财产都留给孙子,但孙子现在还小,我不想一下子把财产全部给到他,就怕儿子儿媳拿走了。中华遗嘱库能帮我解决这个问题吗?

在中华遗嘱库各登记中心,常常会遇到带着这类疑问的立遗嘱人。

遗嘱真的无法解决这些问题吗?事实究竟如何?

最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李某、钦某某等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引发业界关注,此案被称为“第一例”国内遗嘱信托可查案例。

通过这个案例,或许以上的疑问就能解决了,同时某种程度上也能增强大家对民事信托制度的信心。

一个男人,两段婚姻,三个孩子

李某在1980年时和张某结婚,1983年他们的女儿李1出生。时间来到2006年,那年李某和钦某有了一个女儿李2。没曾想纸包不住火,这件事最终还是让妻子张某知道了,2012年张某到法院起诉离婚,后来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在此期间,李某和钦某又有了一个女儿李3。

离完婚的李某很快和钦某结婚了,然而这一家子的幸福生活并没有开始,2015年,不到两岁的李3因病去世了,这时李某也被查出患上了绝症。

李某自知自己活不了多久了,但想到李某2尚小,钦某也还年轻,他在去世前10天自书了一份遗嘱。

错综复杂的家庭关系,为日后李某遗产的继承纠纷埋下了伏笔。

现在我们来看看李某的

遗嘱内容:

李某名下的资产包括:3套房子,分别位于上海和海口两地,同时还有面值约1000万的证券。

遗嘱中里李某明确通过兑现部分证券在上海再买一套三房两厅价值650万的房产,对于这套房产的用途他设定为用于下代居住,永久不得出售,钦某和两个女儿均可居住;现有的三套房产,如果出售,所得并入李某家族基金会,不出售就出租收租金;剩余350万资金及房产出售款项约400万和650万房屋和其他资产约1,400万,成立“李某家族基金会”管理。

考虑的妻子和小女儿的生活,李某在遗嘱中表示她俩每月可领取1万元生活费,所有医疗费可全部报销,小女儿李2国内的学费全部报销。

对于帮他管理遗产的三位兄弟姐妹以及妻子钦某每年每人可以领取管理费1万元。

然而这份经过李某深思熟虑的遗嘱,却因为法律上的不严谨,而导致他的大女儿李1对遗嘱内容的不认可,双方诉至法院。

最终,上海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某的遗嘱不太严谨,但认可了其内容符合信托法对遗嘱信托的要求。

简单介绍完了,估计很多人对遗嘱信托有了感性认识。那么遗嘱信托到底是什么?哪些人合适做遗嘱信托?遗嘱信托真的只是高净值人士的专享吗?

详细解答请往下看️️️️️️️️️️️️️️️️!

遗嘱信托是什么?

今天我们所说的信托,就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信托财产的受益人。

信托的基础就是人际信任,因为信任,所以托付。遗嘱信托顾名思义就是根据委托人身前所立遗嘱,由受托人在他死后管理这些遗产,并使受益人受益。

从法律定义上,遗嘱信托(testamentary trust)是指通过

遗嘱

这种法律行为而设立的信托,也叫死后信托。当委托人以立遗嘱的方式,把财产交付信托时,就是所谓的遗嘱信托。

大白话来说,就是委托人预先以立遗嘱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详订于遗嘱中。等到遗嘱生效时,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的内容,也就是委托人遗嘱所交办的事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

与金钱、不动产或有价证券等个人信托业务比较,遗嘱信托最大的不同点在于,遗嘱信托是在委托人死亡后契约才生效。也恰恰是这一特点,让遗嘱信托是最易让中国人接受的信托方式。

一份不严谨的遗嘱差点变无效

回到此案,一审中,李1曾提出父亲遗嘱中说明购买一套650万元的房屋,目的是“只传承给下一代,永久不得出售”。李1认为此句话存在歧义,钦某作为李某的妻子,不应该享受此套房子的继承权。而"永久不得出售"只是李某的心愿,实践中无法实现。

诸如此类的瑕疵在该份遗嘱中还可以发现许多。也就是说这份遗嘱,差点就无法实现委托人李某的心愿。

究其原因,还是因为这是一份

不合格

的遗嘱。

同时,本案中李某在2015年8月1日所立遗嘱,距离去世仅10天。此时李某的民事行为能力往往受到质疑,也是许多继承纠纷判断遗嘱效力的主要争议点,容易遭到诟病。

此案中无论一审还是二审,法官并未纠缠于此问题,但并不能保证所有的法官都会如此认定。

因此,订立一份合法无瑕疵的遗嘱是确保遗嘱信托后期顺利执行的必要保证。

这也就牵出遗嘱与遗嘱信托之间的最大关系:遗嘱信托的内容首先是一份遗嘱,没有一份合法无瑕疵的遗嘱就无法谈及遗嘱信托。

遗嘱信托是富人的专享吗?

no,no,no.

首先需要澄清一个错误观点:遗嘱信托

并非

只是高净值人群专享。

遗嘱信托适用以下人群:

首先自己的财产不想在百年后立刻分掉,而是想

通过符合自己意愿的管理、使用方式达到财产分配意愿,财产使用周期长。

其次适用于继承人无法掌控遗产的人群,比如继承人是未成年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举个例子,离婚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如果父母一方去世,孩子继承财产后因为对财产没有管理能力,可能导致财产被另一方父母控制,如果采用遗嘱信托的方式,委托人可以按照遗嘱信托内容授权自己信任的人对其财产进行适当管理,直到子女成年。

遗嘱信托门槛低

遗嘱信托属于民事信托,门槛低。

此次遗嘱信托第一案中,李某的财产中理财以及证券资产折成现金再减去一些费用损耗,可能达不到许多银行或信托公司最低1000万元的家族信托门槛。

也就是说对于资产总额不高的市民来说,将自己的财产办个遗嘱信托已经不再是一个遥远的梦想。

另外,

遗嘱信托的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就是说受托人不一定是信托公司,可以是委托人信任的亲朋好友。

科普时间到!

如何挑选合适的受托人?

在遗嘱信托中,委托人选择受托人不一定必须是信托公司这样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自然人、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信托公司这类金融机构。

一般来说,对于资产额度较小、管理费用较低的民事信托,从成本考虑交给委托人信任的亲属及朋友管理更为经济和妥当;而资产额度大、管理复杂的,可以考虑由信托公司这类营业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更为合适。

这也是与普通信托的最大区别,一般普通信托的受托人为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管理费用较高。

因此,如何挑选合适的受托人,需要委托人权衡利弊,选择合适自己的。

还是那句话,

不挑贵的,只挑对的。

第三,遗嘱信托与普通信托还有一个区别就在于,遗嘱信托生效于委托人去世时。

在订立遗嘱后,财产仍然控制在委托人手里,无须立即交付给受托人,因此遗嘱信托非常合适老百姓的财产管理习惯,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普通信托一般在订立协议后,财产必须交付给信托公司。

执行是关键

遗嘱信托一般周期都较长,因此如何确保执行就显得很重要了。在这里就凸显出专业遗嘱服务机构作为服务平台的优势。

第一,遗嘱专业能力优势。

我们不妨先来看看此次上海遗嘱信托案中,遗嘱委托人李某的遗嘱为自书遗嘱,其中存在多处瑕疵,幸好此案审理法院并未纠结于文字,而是通过对涉案遗嘱通篇内容的把握与解释基础上将李某的遗嘱中对财产的安排定性为信托。

因此,一份专业无瑕疵的遗嘱就为遗嘱信托的成立奠定了基础。中华遗嘱库作为专业遗嘱服务机构,优势在于具有专业遗嘱服务能力,可以确保遗嘱的无瑕疵。

第二,

财产交付协调优势。

因为遗嘱信托的财产交付是在委托人身故后,在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管理框架下,要实现身故后的财产转移非常困难,通常需要得到继承人、财产管理人和受托人的互相配合,否则受托人无法取得财产。

中华遗嘱库已经对接了调解和执行机构,这样可省去许多麻烦,有效协助受托人接管信托财产。

第三,

事务管理优势。

中华遗嘱库的遗嘱管理系统就是事务管理系统,具有完整得事务管理流程,可适应委托人的个性化事务管理的需求。

在这里,需要特别说明,作为专业遗嘱机构,主要是为当事人制作登记遗嘱,协助受托人接管财产,同时进行事务性管理,并非受托人。信托公司则可作为受托人,对委托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实现委托人的财产保值增值。

因此,专业遗嘱机构与信托公司在遗嘱信托中的关系,是互相配合的关系,一方担任遗嘱服务的体系化平台,另一方则适合担任受托人角色。

遗嘱信托路在何方?

此次上海遗嘱信托案中的法官,为遗嘱信托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很好的创新,的确值得大大的点赞。

但此次的创新属于“法官造法”,并非法律层面上的进步,所以还是稍有遗憾。

遗嘱信托是我国《信托法》规定的两种设立信托的方式之一,也是可以为普通百姓所用的信托方式,但《信托法》对遗嘱信托的设立仅有原则性规定,缺乏操作性。

因此《信托法》颁布18年来,遗嘱信托几近“废法”。同时,遗嘱信托的规章也是空白,管理机构目前也并未明确规定。

现如今,我国普通家庭的财富积累数额已经非常庞大,很多家庭持有房产、股票(权)等非现金资产,对于财富传承的个性化需求增大,这促使遗嘱信托必须要从立法、管理层面加快进程。

编辑、排版、审核:陈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