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心叵测!父亲签了买卖合同后,钱没收到!

发布时间:2023-08-25 15:47:28 | 来源:中华遗嘱库 | 作者:黄月颖 | 责任编辑:李汀

孙洋家是地道的老北京家庭,父母早年靠自己打拼,在北京市海淀区买了一套房,登记在父亲名下。成家立室后家里迎来了三位新成员,孙洋的三个姐姐;不久后家里老幺出世了,就是孙洋。

01

心生贪念一人独霸房产

2003年妈妈因病离世,孙洋和姐姐们依靠着父亲赚钱养家,父兼母职。2016年8月,孙洋竟对父亲的房子有了想法。

于是孙洋与父亲孙某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和《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约定出卖人孙某将房屋出售于孙洋,成交价格为80万元。

合同对付款方式、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均未约定。声明载明双方亲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当天房屋所有权便转移登记在孙洋名下。

孙洋当日交纳契税57748.8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80元、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补缴土地收益1090元,未支付房屋对价80万元。

这件事是两父子的秘密,直至父亲离世,这个秘密被“重见天日”......

02

法律终将揭开谎言的面纱

2019年,孙洋父亲孙某离世,在处理父亲遗产时,孙洋得意洋洋拿出那份曾经“见不得光”的合同以及声明。

声称父亲在世时已将房产转售,姐姐们并无权利继承这套房产。姐姐们纷纷表示不知情,并且从未听父母亲提及房屋转卖事宜。

最终双方争持不下,三位姐姐决定通过法律渠道争取自己的权益——将弟弟孙洋告上了法庭。

法院最终判决:孙某与孙洋之间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产以及其余财产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姐姐们胜诉。

03

房子写我的名字,却不是我的?

不少网友看到这里直呼:太爽了!就不应该让这种偷鸡摸狗的事情披上合法合理的外衣!但同时也有不少网友对此产生疑问,合同和声明怎么就无效了呢?

为此编者采访了中华遗嘱库创办人、中国财富传承文化发展倡导者陈凯,对此案件进行分析。

陈凯表示,首先要清晰了解,孙洋与父亲孙某签订这份买卖合同时,房子是谁的?

房子虽记在父亲名下,但由于父母亲系夫妻关系,因此诉争房屋为孙某与刘某夫妻共同财产。

随着母亲离世,房屋份额拥有人已发生变化。在本案中,孙家孩子们以及父亲孙某作为母亲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当对房屋中母亲遗产部分均享有继承权。

按照法定继承,存在多个继承人的,在继承人去世后,遗产实际分割前,各继承人对遗产均有继承的权利,享有相应的继承份额。

也就是说,孙洋与父亲孙某签订合同时,房子份额分配如下:

父亲孙某:原本份额50%+继承所得份额10%=60%;

三个姐姐:继承所得份额10%;

孙洋:10%;

在姐姐们不知情的情况下,爷俩签订了这份买卖合同,严重损害了姐姐们的合法权益,因此孙某与孙洋之间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依据法律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04

谁是谁非?

目前,被继承人均已离世,无论是孙洋的姐姐们、孙洋,还是身为局外人的法官、我们,已无法清晰得知被继承人财产分配意愿。

基于《民法典》,法院唯有站在较为公平角度,依照法律进行裁判:被继承人去世后,生前未留有遗嘱的,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若然,父亲意愿所有财产由儿子继承,采取提前过户的方式,并没有合法成功地传承财产,反而还让儿子惹上了一场官司;

反之,父亲若没有特殊分配意愿,私底下与孙洋签订的这份买卖合同,不仅没有收到相关款项,该合同还成为孙洋抢夺房产的利器,令家人之间感情破裂。

可想而知,个案中这种隐瞒家人提前将房屋过户行为是不可取,甚至还触犯了法律底线,侵犯他人权益。

中华遗嘱库创办人、中国财富传承文化发展倡导者陈凯建议广大市民,想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合理的传承以及安排,必须要合法、有效,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传承。

1、采取正确方式合理地处理自己的财产

尤其不要过早地暴露自己的意愿,更不要提前将房产过户,以免出现晚年无人赡养的风险;

2、订立遗嘱提前安排财产,实现自己真实意愿,避免子女内斗

遗嘱要想有效执行,从遗嘱订立、确认、保管、执行等各个环节,都要得到专业地处置,才能确保遗嘱发挥真正的作用,否则只会适得其反;

3、不宜将遗嘱内容告知

最后,完成遗嘱订立后,遗嘱人可以告诉子女已经订立遗嘱的事,但不宜将遗嘱内容告知。泄露遗嘱内容更容易遭到子女胁迫,造成不必要纠纷。

05

尊重遗嘱人意愿

回归这个个案,孙洋处心积虑地哄骗父亲与其签订买卖合同,但一直都没有支付购房款项,仅仅支付了不足六万元手续费,就想将房屋据为己有,是一种偷鸡摸狗的行为;继而增加了家庭纷争,我相信这绝对不是父亲孙某想看见的。

中华遗嘱库提醒大家,尊重遗嘱人意愿,建设和谐家风。子女必须认识到,父母的财产是父母的,留给子女是情分,不给是本分。子女无法干涉父母的分配意愿,更不能为了抢夺财产损害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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